第一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酒类生产和经销的企业自愿组成,并依照国家有关社团登记管理规定和《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成立的地方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及有关酒类管理的法规,贯彻落实《深圳经济特区酒类管理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沟通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督促会员依法经营,维护公平竞争,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与合作,推动酒类市场的拓展,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深圳酒类市场服务。
第三条 本协会接受深圳市经贸局、深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研究本行业发展问题,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有关酒类产销经营政策和法规建设的意见;
(二) 答复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咨询,协助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
( 三) 协助政府整顿和规范酒类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关系;
( 四) 进行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和发布行业信息;
( 五) 创办行业协会出版物;
( 六) 参与制定、修改行业的经营服务质量标准;
( 七) 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履行和维护行业的公平竞争;
( 八) 组织本行业的商品展览展销、技术交流与合作;
( 九) 指导和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素质,培训各类人员;
( 十) 开展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先进技术;
( 十一) 引导企业开展名牌战略,协助企业推介名牌;
( 十二) 发展行业公益事业;
( 十三) 与国内外同行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
( 十四) 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
( 十五) 开展行业协会宗旨所允许的其他活动。
第五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
和荣誉会员。
一、 申请参加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在本协会的行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二、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三、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六、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六条 协会团体会员、个人会员会费交纳标准。
在协会任职的团体会员:
副会长 8000 元 / 年
常务理事 5000 元 / 年
理事 3000 元 / 年
一般团体会员:
注册资本 100 万元以上单位 1000 元 / 年
注册资本 50 — 100 万元单位 500 元 / 年
注册资本 50 万元以下单位 300 元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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