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8-22 2:5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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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深圳市酒类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为: shenzhen winebuild 缩写为: swg 。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深圳市从事酒类生产、经销企业,从事酒类相关产品生产、经销企业,从事酒类文化研究传播、报刊编印发行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关心酒类事业人员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经济类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沟通会员与政府联系,督促会员依法经营和依法从事社会活动,促进本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为建立和谐深圳、效益酒业,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繁荣深圳酒类市场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在深圳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深圳市行业协会服务署的领导下,独立开展活动,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  本协会法定住所地和活动地域为深圳市。

第二章 会员

第六条 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依法成立并领取营业执照;

(二) 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个人会员按(二)、(三)条件申请办理入会手续。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举行的各类活动;

(二) 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 参与协会管理;

(四)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五) 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 有退会自由;

(七)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 执行协会决议;

(三) 完成协会布置的工作;

(四)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统计等有关资料;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请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依章程规定召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请求,可召集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全体会员代表或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

(一)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 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协会年度财务报告;

(三) 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的选举、罢免;

(四) 会员的除名;

(五) 协会的解散与清算;

(六)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

(二)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理事会工作和协会财务状况;

(三)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 审议通过选举和罢免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意见;

(五) 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退会;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和监督执行内部管理制度;

(十)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组成。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开,所作决议须经到会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是协会的领导核心组织。常务理事会行使协会章程规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常务理事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讨论并审议通过理事会需要作出决议的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长议事会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举行会长议事会议,学习有关文件,通报重大情况,研究重要工作。如形成决策性工作意见,并要求协会执行的,以建议形式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审议并形成相关决议。

第二十二条 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也可以通过公选程度确定一位副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监事、秘书长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其他职务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届。任期届满后确因工作需要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名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后方能连任,并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以及其他领导职务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坚持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协会章程,法制观念强;

(三) 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选举时年龄不超过 68 周岁;

(五) 未受过任何刑事处罚。

第二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议事会议;

(二)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议、理事会议;

(三)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协会设常务副会长 1 人,协助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

第二十七条 协会设监事 1 人,由理事会审议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负责协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的监督,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和常务理事会议。协会法定代表人、秘书长、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并可直接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秘书处,为协会常设办事机构。

秘书处设秘书长,负责处理秘书处日常工作。

秘书长实行聘任制。秘书长的聘用和解除须经会长或四分之一理事的提议,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秘书长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议事会议。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和管理;

(二)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协调各下属机构开展工作;

(四)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决定各下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工作人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行公平竟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协会按劳动法规定与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协会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三十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或分支机构,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活动。

第四章 职能范围

第三十一条 协会的职能范围是:

(一) 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

(二) 拓展酒类市场,发布市场信息,推荐酒类品牌和相关产品,开展行业培训,提供咨询服务;

(三) 向有关政府机关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经济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 代表行业内相关经济组织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参与反倾销应诉活动;

(五) 协调会员与政府之间、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以及与行业外团体和经济组织的相关事宜。

(六) 参与制订业界规划、技术标准、经营服务质量标准,根据国家规定进行资格、资质认定,出具公信证明,发布产业损害预警,组织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

(七) 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建设为业界公共服务的平台;

(八) 对违反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和行业整体利益的会员,采取相应的行业自律措施;

(九) 法律、法规授权或政府部门委托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能。

第五章 经费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从事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委托的事项而获得的拨款或资助;

(三) 在核准的职能范围内包括信息咨询、业务培训、技术讲座、编印资料、举办展览、举办服务项目等各种服务收入;

(四)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会员交纳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协会退还已交纳的会费、资助或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经费支出包括下列项目:

(一) 开展业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费用;

(二) 协会专职人员及聘用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三) 其它为会员利益及实现协会宗旨所需的正常开支。

协会的合法收入不得挪作他用,禁止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第三十六条 协会建立自已独立的财务和银行账户,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严格的会计管理监督制度。

第三十七条 协会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经费收支情况,并向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协会更换法定代表人、秘书长及有关财务主管人员时,必须对其进行财务审计。审计费用由协会承担。

第六章 变更、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八条 协会的变更、解散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

第三十九条 协会因下列事由解散:

(一) 因分立、合并等各种原因会员代表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二) 依法被撤销。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做出解散决议,须在 30 日内报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审查。

第四十一条 协会解散时,须成立清算组,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清算组成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选派;如果不能选派,由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指定。

第四十二条 清算期间,协会不开展新的业务活动。

第四十三条 清算费用从协会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四十四条 清算完结后的剩余财产,由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监管。

第四十五条 协会清算完结后,持市政府指导监管部门同意注销的文件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05 年 4 月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圳市酒类行业协会

二 OO 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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